一、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1、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浮動以及破壞水源林、護岸林、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。
2、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、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。
3、運輸有毒有害物質、油類、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,必須進入者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、登記并設置防滲、防溢、防漏設施。
4、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,不得濫用化肥,不得使用炸藥、毒品捕殺魚類。
二、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區內還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:
1、一級保護區
(1)禁止新建、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。
(2)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,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。
(3)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,禁止停靠船舶。
(4)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、城市垃圾、糞便和其他廢棄物。
(5)禁止設置油庫。
(6)禁止從事種植、放養禽畜,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。
(7)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。
2、二級保護區內
(1)不準修建、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。
(2)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。
(3)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,保證保護區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。
(4)禁止設立裝卸垃圾、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。
3、準保護區內
(1)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,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。
(2)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,必須削減排污負荷。